7.1.3 在划定的陆域范围内,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在人群易见、活动处(如交叉路口,绿地
休闲区等)设立界标。
7.1.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
护区的界标设立数量和分布而进行设置。
7.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设立位置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设在保护区的道路或航道的进入点及驶出点。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设置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主干
道、高速公路等道路旁。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 GB 5768 的相关要求。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航道警示牌的具体设立位置应符合 GB 5863 的相关要求。
7.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
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的位置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
宣传牌,但应符合 GB/T 15566 和 GB 5768 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