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全面实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的通知 泉建建〔2018〕57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质安站联系电话:18659403443 陈工 为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质量,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推进泉州“XIN”行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中心市区及县(市)城镇规划区全面实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安装范围和数量 (一)新开工的项目:总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建项目、工程造价5000万以上的市政工程须在项目红线范围南北两侧至少各安装1台环境在线监测设备;总建筑面积不足一万平方米的房建项目、工程造价5000万以下的市政工程须在场地内常年下风向至少安装1台环境在线监测设备。 (二)已开工但尚未完成土方作业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同新开工项目),也应当安装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数量同上)。 (三)设备的安装位置和具体数量由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会同施工(工程项目有专业承包的,由主体结构施工单位统一协调)、监理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以上设备在项目停止评价后方可拆除。 二、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功能要求 (一)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应当满足附件要求的***技术标准,且必须实现自动与施工扬尘预警超标时的降尘设备即时联动功能。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平台不得设置壁垒,必须向符合要求的运营商开放。在建工程使用的环境在线监测设备,施工单位可以自行采购、租赁或向运营商购买,具体方式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环境数据及图像应当实时发送项目部及属地安全监督机构平台,扬尘达到预警数据时能自动以短信或微信等形式通知各相关责任主体。喷淋系统的开启记录要可追溯,并能通过网络上传至属地监督机构。 三、有关要求 (一)确保在建工程环境在线监测正常运行。各工程项目应做好扬尘***设备的日常使用与维护管理工作,***降尘设备的正常运行,数据实时传输。各工程项目责任主体需定期登录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平台,查看本工程项目环境数据及传输情况。施工企业应利用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开展对所属项目的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处理本工程项目出现的扬尘及噪音污染。运营商必须建立已安装设备后台监控体系,保障正常运行机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公布专用维保联系电话并专人值守、实时填写维护记录。接到项目要求维保时,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维护。离线超过48小时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向属地监督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扬尘***措施费(包含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措施项目费中单列计算,并在施工合同予以明确。扬尘***措施费(包含环境在线监测系统的措施使用费)的计取标准由市造价站测算后公布实施。本通知印发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签署补充协议,落实使用费。 (二)加强事前事中监管。各地住建部门和市质安站应严格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泉建建〔2017〕97号)要求,把是否安装环境在线监测列入开工条件审查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要求安装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扬尘治理防范措施不力及数据造假、破坏设备等故意逃避监管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机构应责令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拒绝或逾期不改正的,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十六条第(四)款分别对施工、监理单位予以Mi记分,并对建设(代建、总承包)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公布通讯运营商服务情况,对因服务不到位影响在线监测造成严重后果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警告、记录不良信用信息及清出等措施。
附件:安装设备***参数要求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4日
附件: 安装设备***参数要求 一、环境在线监测设备
二、环境在线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的主要条件及功能 (一)设备须具有***的具备环保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或比对监测报告; (二)主要功能: 1.实时监测各监测点的PM2.5、PM10、噪音、温湿度、臭氧、风向等参数,监测传感器高度不得低于3米; 2.配备LED显示屏; 3.能够同时联动不少于两路降尘设备,可实时上传联动设备的开闭记录; 4.图像设备需具备实时远程查看及扬尘预警超标时的现场图片视频实时录像功能。 5.具备外网网络传输功能,支持二次开发,满足后期管理平台升级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