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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客人要求提供一份产地证 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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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由贸易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自2014年7月1日起,依照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和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现将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瑞士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和原产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瑞士自贸易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请人,需预先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提单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三、中国—瑞士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瑞士联邦(Swiss Confederation),通称瑞士,欧洲中部的一个内陆国。与奥地利、列支敦士登、意大利、法国和德国接壤。

中国与瑞士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出口商,企业可以向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这两个部门申请签发“中瑞原产地证书”。《中瑞自由贸易协定》正式施行以来,瑞方将对中方99.7%的原产出口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中方将对瑞方84.2%的原产出口产品最终实施零关税。中瑞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也将于7月1日起开始签发。中瑞自贸协定是近年来中国对外达成的水平、最为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

 

常见问题咨询:

问题一:办理中瑞产地证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回答:只需要您填写一下中瑞产地证的格式,由我们出具一份核对件给您核对,因为核对件内容和证书正本内容一致,所以还请您仔细核对。

问题二:中瑞产地证能用我们公司自己的抬头作为出口商吗?

回答:是不行的,由我司代办的话,就只能用我们公司的抬头作为出口商抬头,用我司的抬头做为出口商的中瑞产地证您也是可以正常清关的噢。

问题三:中瑞产地证几天算后发呢?

回答:超过7天就算是后发,需在证书第五栏上加盖后发章。

问题四:需要多少个工作日能拿到正本呢?

回答:申请中瑞产地证必须***行HS编码备案,备案需要1-2天,所以时间大概为2-3天时间。

 

证书样本


 

中瑞原产地证的填制格式:

***栏(Exporter, name, address, country):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名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因为是我公司为您代理,所以只能使用我公司抬头,即:SHENZHEN JIN TONGCAN TRADE CO., LTD。

 

***栏(Consignee, name, address, country)):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国名
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第三栏(Transport details,as far as known ):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卸货港必须是瑞士港口。


第四栏(Remarks):备注
该栏可留空,或注明客户定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


第五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六栏(Ma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页,依此类推。


第七栏(Numbers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


第八栏(HS code six digitcode):六位HS编码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九栏(Origin criterion ):原产地标准
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二)货物含有进口成份,但完全由已经取得原产资格的材料或部件生产,填写“WP”。(三)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填写“PSR”,有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应注明***比。例如“PSR”60%。

 

第十栏(Gross mass, or other measures) :货物数量及计量单位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五栏的货号、第七栏的品名、第八栏的H.S.编码、第九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一栏(Invoices,Number & date ):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价值
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值。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货物价值填写FOB价格。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货物出口后申办的证书需按后发证书办理。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关于证书后发、更改、补发的一些规定

(一)后发证书的签发

关于后发证书:后发证书签证要求按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执行。证书签发后需在证书***2栏上方加注“ISSUED RETROSPECTIVELY”。

(二)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可与原证书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三)补发证书的签发

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补发证书上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或“DUPLICATE”。签证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复印件及相关的提单、报关单正本复印件。

(四)证书有效期

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联系方式

联系人:连女士
Tel:13670451266
QQ:1104209626
Email:136704512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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