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口平衡梁至莫斯科 门到站专业大件超限货运代理
超限货物
货物装车后,车辆停留在水平直线上,货物的任何部位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或车辆行经半径为300m的曲线时,货物的计算宽度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基本轮廓者,均为超限货物。
超重货物
货物装车后,重车总重活载效应超过桥涵设计标准活载(中-活载)的货物,称为超重货物。
超限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限程度,超限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限、二级超限和超级超限。
(一)一级超限:自轨面起高度在1250mm以上超限但未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者;
(二)二级超限:超出一级超限限界而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150mm至未满230mm间超限但未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
(三)超级超限:超出二级超限限界者,以及自轨面起高度在230mm至1250mm间超限者;
超重货物
根据货物的超重程度,超重货物分为三个等级:一级超重、二级超重和超级超重。
(一)一级超重:1.00<Q≤1.05;
(二)二级超重:1.05<Q≤1.09;
(三)超级超重: Q>1.09;
超限货物
托运超限、超重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图中应标明货物的有关尺寸、支重面长度、货物重量,并以“+”号标明重心位置。
(二)自轮运转货物,应有自重、长度、轴数、轴距、固定轴距、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运行限制条件,以及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
(三)申请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及装载加固建议方案。
(四)超过承运人计量能力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货物重量,并应有货物生产厂家出具的货物重量证明文件(数据应为货物运输状态时的重量,重量数据如不含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重量,须单独注明),对变压器、电抗器等货物,残余油料重量须单独注明;货物生产厂家具备货物称重计量条件的,应要求托运人提供经厂家计量衡器称重的货物重量数据。
(五)其他规定的资料。
测量以毫米(mm)为单位。
(一)装车前,按批准的装载加固方案测量货物尺寸
1.长度:测量其长度、支重面长度、重心至端部的距离、检定断面至重心的距离。
2.高度:自支重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侧高度和重心高度。
(1)中心高度:自支重面起至高度处的高度为中心高度;
(2)侧高度:中心高度以下各测点至支重面的高度。如有数个不同侧高度时,应由上至下测出每一个不同的侧高度。
3.宽度:测量中心高度处的宽度和不同侧高度处的宽度。
(1)中心高度处的宽度:中心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2)侧高度处的宽度:每一侧高度处,在货物重心所在纵向垂直平面左侧和右侧的宽度。
(二)装车后,按实际的装载加固状态测量(含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货物尺寸
1.长度:
(1)跨装时,测量支距和两支点外方的长度;
(2)突出装载时,测量突出车辆端梁的长度;如两端突出不相等时,应分别测量。
2.高度:自轨面起测量其中心高度和侧高度。
3.宽度:自车辆纵中心线所在垂直平面起,分别测量中心高度和不同侧高度处在其左侧和右侧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