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给 水 口
第8.1.1条 游泳池给水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满足游泳池内水流均匀、不产生涡流和死水域;
三、池底配水时,应在两泳道标志线的中间均匀布置;
四、池壁配水时,其间距宜采用2~3m,拐角处距另一池壁不宜超过1.5m;其深度宜在游泳池水面下0.5~1.0m处;
五、跳水游泳池采用池壁配水时,应设二层给水口,且上下层给水口应错开设置。给水口距池底高度不宜小于0.5m。
第8.1.2条 给水口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采用喇叭口型,且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的2倍;
二、应设格栅,格栅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三、格栅隙的水流速度,不应大于1.0m/s;
四、宜有流量调节装置。 可调式布水口
***节 回 水 口
第8.2.1条 游泳池回水口/(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数量应满足循环流量的要求;
二、位置应尽量使池水水流均匀循环和不发生短流;
三、溢流式循环时,应采用在池外壁的四周或两侧边设置溢流回水槽,其溢水堰必须严格水平。
第8.2.2条 回水口(沟)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水口面积不得小于连接管截面积的4倍;
二、顶面应设格栅盖板,格栅条的净间距,如为成人池,不得超过20mm;如为儿童池,不应超过15mm;
三、格栅孔隙的注流速度,不应超过0.5 m/s;
四、格栅盖板应采用耐腐蚀和不变形的材料制造。
第8.2.3条 回水口(沟)的格栅盖板安装在游泳池底时,必须固定牢靠。
第三节 泄 水 口
第8.3.1条 游泳池应在池底的***处设置泄水口。如有条件,泄水口宜与回水口合并设置。
第8.3.2条 泄水口应设格栅盖板,盖板表面应与游泳池底***处表面相平。
泄水口格栅盖板的构造和材料,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和第8.2.3条的规定。
第四节 逆 流 水 槽,
可调式布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