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2007]143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