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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进口化妆品的定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等)或者口腔、牙齿,以达到清洁、不良气味、护肤、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按功能可分为清洁类化妆品、护理类化妆品、/修饰类化妆品,按形态分则有膏、乳、霜、粉、液、、精油等,值得一提的是,牙膏、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这些也可算在其中。
化妆品按要求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小Tips: 儿童化妆品,是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的化妆品。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必须按照《儿童化妆品规定》进行标签标识,并打上儿童化妆品标志“小金盾”,儿童化妆品辨识度,进一步加强儿童化妆品,保障儿童用妆安全。
二、进口化妆品应以下条件:
1. 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 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企业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如海关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批准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5位顺序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4位年份+6位顺序号
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可以登录“局”查询。
3. 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生产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
6. 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识、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三、含濒危成分的化妆品进口注意事项: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贸易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条例》、《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规定,企业进有濒危或保护动植物原料相关的化妆品时,进出口企业应办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
有五种情况可不按濒危物种对待:
符合本条所列情况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不在本目录范围。
① CITES免管标本的进口、再出口;
② CITES免管、非重点保护标本的出口;
③ 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标本的进口和再出口;
④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⑤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 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标本的出口。
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 范围。
四、化妆品的规范申报要求
一、进口货物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商品税目在3303、3304项下的化妆品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法定计量单位为“件”。
(二)包装标注含量以重量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按照有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法定数量。
(三)包装标注含量以体积计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体积;按照有包装的瓶/罐/支等数量申报***法定数量。
(四)包装标注规格为“片”或“张”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申报法定数量,即/乳状/膏状/粉状部分的重量,净含量以体积标注的化妆品,按照净含量1升=1千克的换算关系申报;按照“片”或“张”的数量申报***法定数量。
(五)其他包装标注规格的化妆品,参照本条第(二)项要求进行申报。
二、化妆品进口消费税政策仍按《 税务总局关于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执行。
五、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普通化妆品和化妆品半成品的区别:
化妆品: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包括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半成品:是指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
尚未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有:假牙模膏及粉、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等。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申报时可在“货物属性”栏勾选“15-非预包装”,无需提供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
进口套装化妆品,应在套装进口前经药监部门完成单个产品的注册或备案,并在申报时将单个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号/备案凭证号填报在“备注”栏,海关将实施人工核查。
注意: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如下:
“为加强化妆品标签,规范化妆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条例》,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标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公布。现就《办法》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意味着从2021年06月03日至2022年04月30日注册备案的产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新的标签法,也可以沿用原来的标签法)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议有能力的企业尽早按照新的标签法执行,关注过渡期,控制包材下单及生产管控,避免包材的浪费。修改标签时,结合的结果、产品分类目录和已使用原料目录,同步修订。这里大概有个2年的过渡期)
知识拓展:
通关知识每日学:
贸易单一窗口税费支付三方协议签约时,提示缺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怎么办? 使用法人卡登录单一窗口,右上角用户名信息页面可查看到企业信息,如果统一信用代码为空,则说明法人卡缺失该信息,可同步更新按钮进行添加,添加成功后需重新登录单一窗口,更改信息方可生效。若同步更新后仍没有统一信用代码信息,则可能是由于企业未到海关办理三证合一(五证合一)手续,海关的企业备案信息中不存在企业的统一信用代码,需要联系海关企管部门更新企业备案信息,并至电子口岸更新IC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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