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或者试运行期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职业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管理措施分析、评价;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是否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是否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评价,是否提出对策与建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