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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充装机 气体灌装机 消防器材配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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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鸿源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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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拧阀充气一体机,一机两用,工作效***。生产速度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GB50444-2008《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要求,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行业标准GA95-2015《灭火器维修》要求,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需要符合以下六个步骤:一、拆卸拆卸灭火器应着防护服、面罩等防护措施,拔掉阀,卸掉灭火器软管,将灭火器喷嘴接入卸压仪器接头,按住灭火器压把通过喷射的方式给灭火器卸压,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再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拆卸后,应对灭火器气瓶(筒体)内部进行检查,确认内部是否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是否失效等,如有这些缺陷症状,该灭火器应报废。拆卸后,如灭火器器头(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有缺陷,必须进行更换。为防止维修中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二、灭火剂的回收处理1、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1)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淸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ABC干粉和BC干粉灭火剂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两类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2)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检验,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1)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3)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用作辅料处理后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212111301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在拆卸前应按相关的回收规则进行回收处理,并保持记录。3、从水基型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4、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5、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 三、水压试验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气瓶(筒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器头(阀门),装有可间歇喷射装置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气瓶(筒体)与器头(阀门)的连接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对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气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应大于3%。应保持检验记录。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四、更换零部件1、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气瓶(筒体)不可更换。2、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持检验记录。3、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1)器头或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2)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3)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4)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5)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4351.1中相关的要求;

6)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7)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8)喷射控制阀(喷枪)损坏;

9)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10)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11)橡胶和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12)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枪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13)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斥水性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或存在其他任何疑问;

14)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含水率不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规定的要求。

4、经水压试验合格的气瓶(筒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5、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1)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2)水基型灭火剂;

3)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膜片。

 五、灭火剂再充装1、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2、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进行再充装,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抗结块性(针入度)和斥水性应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且无外来杂质。3、用回收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对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可用于再充装。4、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对纯度和含水率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可用于再充装。5、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6ABCBC干粉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7、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8、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9、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10、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1)对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卸除喷射软管组件或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或已充装驱动气体的贮气瓶浸没在50-60℃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

2)对贮压式灭火器,卸除喷射软管组件及车架等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气瓶(筒体)浸没在水温不低于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观察,不应有气泡泄漏现象。

 六、做好维修记录和维修标示1、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灭火器维修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2、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1) 维修编号;

2) 型号;

3) 气瓶(筒体)生产连续序号;

4)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5)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6) 灭火剂充装量;

7) 维修后总质量;

8)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9)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10) 维修日期。

3、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1) 维修编号;

2) 总质量;

3) 项目负责人签署;

4) 维修日期;

5)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4、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cm2,字体应清晰。5、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将其从灭火器的气瓶(筒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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