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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产地证要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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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11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哥斯达黎加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始签发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中哥自贸协定覆盖领域全面广泛、开放水平较高。该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哥斯达黎加给予关税优惠的产品,在货物贸易的领域上,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分别对各自***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

哥斯达黎加实行的是贸易开放的政策,与中国、美国、墨西哥、智利、秘鲁、中美洲五国、多米尼加、新加坡、欧盟等均签有自由贸易协定,同时与世界50多个国家(地区)有贸易关系。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


哥斯达黎加产地证相关问答

1、《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何时生效?

答: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2、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产品应满足什么条件?

答:出口产品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的,必须符合中-哥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操作程序(见本网站办事指南-原产地业务)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表中所列原产地标准。

3、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应提交哪些单据?

答: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签证时,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4、出口商应在什么时间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答:证书应在货物出口前或出口时签发。如果由于以下原因未能及时签发的,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并在证书***4栏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1)由于不可抗力、非主观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依照可适用的缔约各方法律认为合理的其他特殊情形,未在出口前签发原产地证书的;

(2)或者授权机构确信原产地证书已经签发,由于技术原因,原产地证书在进口时未被接受的。补发证书的有效期应当与原证书的有效期相一致。

5、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是否可使用非缔约方发票?

答:申请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可以使用非缔约方发票。此种情况下,除在证书***2栏填写发票号码、发票日期及发票价格外,还需在证书第5栏详细注明货物原产国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6、出口商可以申请重发中-哥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吗?

答: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申请人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with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中哥产地证


 

中哥产地证填制格式

***栏(Goods consigned from):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和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

 

***栏(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 if know):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此栏填写填写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如证书产品包含一个以上的生产商,应全部列出。如出口人希望对该信息保密,可填写“应要求提供给主管***机构(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Y UPON REQUEST)”。如生产商与出口人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与出口人不同,且所填生产商内容不能确定企业性质的,须提供生产商营业执照备查。

 

第三栏(Goods consigned to):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该栏填写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名, 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四栏(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离港日期前可加打“ON”或“ON/AFTER”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运输工具号应填写详细,不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或“BY AIR”。 装货港必须是国内港口,卸货港必须是哥斯达黎加的港口,经香港转口的可打“SHENZHEN VIA HONGKONG”。

 

第五栏(Remarks):备注 可以填写顾客订货单号码,信用证号码等其他信息。如果发票是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的,则应在此栏详细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第六栏(Item number(Max 20)):序列号

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七栏(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七到十三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页,依此类推。

 

第八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填写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S.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九栏(HS Code Six digit code):商品的海关编码

对应第九栏的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第十栏(Origin Criterion):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来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一)如货物为完全原产,填写“WO”;(二)如货物为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三)产品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特定原产地规则及其他所用的规定的,填写“PSR”。

 

第十一栏(Gross weight &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它数量

注明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公斤”、“台”、“件”、“双”、“套”等。第六栏的货号、第八栏的品名、第九栏的H.S.编码、第十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十一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

 

第十二栏:栏(Number,date of invoice and invoice value):发票号、发票日期和FOB货值

此栏不得留空。为避免误解,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年度要打四位数。此栏所填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必须与发票一致。货值为FOB货值(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十二栏申请签发日期和第四栏的出货日期)。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货物的价格。如果第5栏注明了非缔约方经营者的信息,***2栏应注明非缔约方经营者的发票号码和发票价格等信息。

 

第十三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

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审证日期应为证书录入日期或实际签发日期。

  

联系方式

联系人:连女士
Tel:13670451266
QQ:1104209626
Email:136704512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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